(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有關教育的地方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全市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指導協調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
(三)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辦法與方案;會同市財政局編制全市教育系統經費預決算;監督全市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按有關規定管理對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組織指導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工作。
(四)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督促檢查全市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辦學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的落實情況;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地方課程教材。負責組織選定中等和初等學校教材。
(五)指導全市的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組織指導對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承擔教育督導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統籌協調管理市屬高等學校教育、成人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工作;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工作;組織指導該類教育教學改革及評估工作。
(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市教師工作。組織實施中等及其以下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承擔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做好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指導全市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九)會同上級招生部門管理全市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招生考試工作;負責指導全市自學考試工作;參與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措施,指導大中專學校開展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做好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合并、撤銷、變更的審核或申報工作;負責全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教育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全市出國留學人員、來華留學人員和外籍文教專家、教師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有關教育方面的出國(出境)人員的審查、申報以及同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全市中小學校后勤、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工作以及電化教育、信息化建設、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裝備工作;負責全市教育信息統計、分析和發布;負責教育系統政府采購及財務核算工作;指導有關教育學會、研究會、協會、基金會的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全市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組織協調對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的監督檢查;組織指導推廣普通話、普通話師資培訓和測試工作。
(十四)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