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黃石市實施<人民防空法>細則》及《黃石市民事防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在全市的貫徹實施、監督檢查和宣傳工作;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全市民防工作的地方規范性文件。
2、組織編制本市人民防空中、長期發展規劃和人防工程、指揮通信、防空警報建設規劃;組織擬訂、修改本市防空襲方案;組織擬制人民防空演習、演練方案。
3、負責全市人防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人防行政許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其它相關法律事宜。
4、負責全市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組織修訂、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擬制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方案。
5、負責市突發事件應急平臺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民防專業隊、特勤隊的組建和訓練;負責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和物資設備保障工作;協調各專業隊伍參與本市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
6、監督、檢查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組織人防指揮所、防空通信網、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防空襲演習和防空警報試鳴。
7、負責全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立項、審批、竣工驗收,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收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并納入民防經費預算統籌安排。
8、組織實施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對人防工程實行計劃、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全市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平時開發利用;指導和督促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民防建設要求。
9、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防空防災知識宣傳教育計劃,負責全市防空防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防空防災自救互救技能的培訓演練。
10、管理全市民防經費和資金,編制全市民防經費預決算,監督檢查經費使用情況。
11、組織編制、實施民防信息化發展規劃;開展民防科學技術研究、管理和學術交流,推廣應用民防科研成果。
12、負責全市民防工作的行業管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民防部門的業務工作。
13、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